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

住址證明

選民新登記及更改登記住址申請時須同時提交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

如提出選民新登記或更改登記住址的申請人為房屋署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即俗稱「公屋」)的認可住客,或於香港房屋協會轄下資助房屋擁有戶籍的租住住客,而有關地址與他填報的住址相符,則他可獲豁免有關提供住址證明的規定。

然而,居者有其屋(即俗稱「居屋」)及已出售公屋單位(例如租者置其屋計劃)的住客並不在豁免範圍內,有關人士仍須提交有效住址證明。

如選舉登記主任未能與有關部門或機構核對申請人的資料,則有權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地方選區)規例》(第541A 章)第4及第10A條要求有關申請人申請新登記為選民或更改登記住址時必須提供住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