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证明
选民新登记及更改登记住址申请时须同时提交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住址证明。
如提出选民新登记或更改登记住址的申请人为房屋署辖下公共租住房屋(即俗称「公屋」)的认可住客,或于香港房屋协会辖下资助房屋拥有户籍的租住住客,而有关地址与他填报的住址相符,则他可获豁免有关提供住址证明的规定。
然而,居者有其屋(即俗称「居屋」)及已出售公屋单位(例如租者置其屋计划)的住客并不在豁免范围内,有关人士仍须提交有效住址证明。
如选举登记主任未能与有关部门或机构核对申请人的资料,则有权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地方选区)规例》(第541A 章)第4及第10A条要求有关申请人申请新登记为选民或更改登记住址时必须提供住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