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

可接受的住址证明

在处理选民登记申请时,选举事务处接纳下述最近三个月内发出(以申请表格送抵选举事务处的日期计算)附有发出日期、发函机构名称、申请人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须分别与申请人身份证所载的姓名及申请表上填写的住址相同)的证明文件作为有效的住址证明:

  1. 公共机构发出的账单(如水费/电费/煤气费账单);
  2. 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的文件;
  3. 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强积金核准受托公司发出的结单或通知书;
  4. 固网电话/手提电话/收费电视/互联网的收费单;
  5. 由本地专上院校发出可证明申请人主要居所的文件或收费单;
  6. 由税务局加盖厘印(印花税)的有效租约(无需三个月内签订,但接获申请当日必须在租约有效期内);或
  7. 由医院管理局、房屋署、香港房屋协会、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等公营机构发出的收费单、通知书或其他文件。

如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有效的住址证明,亦可考虑以下方法:

  1. 申请人可提供于监誓员/执业律师/太平绅士面前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所作出的法定声明,以确认在有关申报地址居住。与选民登记相关的法定声明可到本处免费办理,详情请查看选举事务处提供与选民登记相关的法定声明服务的安排;或
  2. 申请人提供附有其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证明文件,并由申请人签署确认在上述地址居住的声明书,以确认该同住者与申请人一同居住于有关地址。有关声明书样本可按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