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

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合資格人士

欲查閱個別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當然委員的登記資格詳情,請按下列連結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
教育界
工程界
法律界
醫學及衞生服務界
社會福利界
立法會議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

登記方法


申請登記的資格
你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1. 你符合有關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登記資格(欲知登記資格詳情,請參閱上述合資格人士的部份);
  2. 你必須已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或符合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並已申請作出如此登記(你可按此參閱地方選區選民的登記資格;及
  3. 你沒有喪失登記為當然委員的資格(你可按此參閱有關喪失登記資格的說明)。

注意事項

  1. 所有符合資格的當然委員均須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交登記表格,並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裁定有關的登記申請是否有效。當然委員在提交登記表格時,須載有一項「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聲明,並由該人簽署,該表登記可視作有效。
  2. 一般而言,各界別分組中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即「指明人士」)可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惟在以下情況下,該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關團體內任職的人(即「指定人士」)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
    1. 指明人士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包括:
      1. 他並未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或未有提交相關申請)就某地方選區登記為選民,或該人喪失資格就該選區登記為選民;或
      2. 他屬任何以下身分:
        (a) 依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指的提名而任命的主要官員;
        (b) 政府的首長級人員;
        (c) 政府的政務主任;
        (d) 政府的新聞主任;
        (e) 警務人員;或
        (f) 任何其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或
    2. 該指明人士身兼多於一個指明職位,但不適用的界別分組(即法律界、立法會議員港區人大代表及港區政協委員界別分組)除外。
  3. 當然委員或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不能同時成為以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指明人士在不再擔任有關指明職位後,將當作已辭去選舉委員職位。每人只可登記為一個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
  4. 所有的港區人大代表及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皆為選委會的當然委員,有關的登記安排由香港友好協進會有限公司統一協調,登記安排如下—
    1. 若某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同時擔任其他界別分組(“指明界別分組”)(即非「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界別分組」)的「指明職位」,他則只可登記為該指明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而若其出任多於一個非「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界別分組」的「指明職位」,則他可選擇出任其中一個指明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並可按規定就其餘的指明界別分組指定一名代表作當然委員(此安排不適用於法律界立法會議員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議席);及
    2. 若合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的港區人大代表或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的數目總和,在扣除根據(a)段登記為指明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的數目後,超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界別分組」獲配的190個席位,則該等港區人大代表或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可選擇在其有密切聯繫的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當然委員。若有港區人大代表或港區政協委員根據本段選擇在其他界別分組登記,則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數目會相應增加,而該界別分組以選舉產生的委員名額則相應減少。在港區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登記為選委會有關界別分組的委員後,在該屆選委會任期內,在各界別分組中的當然委員,及以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席位數目維持不變。

喪失登記資格

  1.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況,即屬喪失登記為當然委員的資格:
    1.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不論如何稱述),但並未 —
      1. 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或
      2. 獲赦免;
    2. 在提交登記表格當日,正在服監禁刑;
    3. 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在提交登記表格當日前的5年內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1.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
      2.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3. 《區議會條例》(第547章)附表4A第7條或《選管會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
    4.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5.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
  2. 在不損害《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13(1)(c)條的原則下,任何人如在提交登記表格當日前的5年內有以下情況,亦即喪失登記為當然委員的資格—
    1. 該人因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據法律離任,或喪失就任的資格;或
    2. 該人被按照任何法律宣告、宣布或裁定為—
      1. 違反指明誓言;或
      2.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就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登記而提出的上訴

詳情請見《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第569章,附屬法例A)第4A條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資料用途
協進會/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你在本表格內提供的個人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和夾附的證明文件(如適用)會被選舉事務處用作與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登記及選舉有關的用途。協進會/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你在本表格內提供個人及其他資料純屬自願。然而,如協進會/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你未能提供足夠及正確的資料,選舉事務處可能無法處理本表格的登記申請。如有需要,選舉登記主任在擬備選舉委員會委員登記冊時,可要求某團體、公共主管當局或任何其他人提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你的個人資料作核對之用。如果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裁定有關人士有資格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有關人士在本表格所提供的姓名會列入選舉委員會委員登記冊,供指明的人查閱。

資料轉介
本表格所列明的資料可能會被選舉事務處提供給其他獲授權部門/組織/人士,按有關條例及/或附屬法例用作與選民登記、選舉及所有相關的用途。

索閱個人資料
索閱個人資料及查詢如欲索取及/或改正所提供的個人及其他有關資料,請以書面向選舉登記主任提出要求(地址: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任何人如未事先徵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而將在此表格內填報的個人資料用作上述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即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


選舉通訊語言選擇

一般情況下,選舉事務處均會以中、英雙語與選民通訊。你的語言選擇是為方便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能以你所選擇的語言與你通訊。如果你不填寫該部分,本處會假設你選擇以中文通訊。


註:以上內容只作一般參考。如需更詳盡資料,請查閱《立法會條例》(第 542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 章)及有關的附屬法例。有關法例可在互聯網址:www.legislation.gov.hk中找到,及在政府書店網站( www.bookstore.gov.hk)或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