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獲授權代表
團體選民的管治單位可不時更換其委任的獲授權代表。新的獲授權代表必須已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你可按此參閱地方選區選民的登記資格),及該人必須與該團體有密切聯繫,例如:為該團體的成員、會員、合夥人、高級人員、人員或僱員。獲授權代表不可:
- 喪失登記為獲授權代表的資格;或
- 獲多於一個團體選民委任。
如何更換獲授權代表
申請表格
- 填妥下列表格,並在有關功能界別的投票日期至少14天前送抵本處
- 在特殊情況下,如獲授權代表去世、患重病、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選舉登記主任可在有關投票日期至少三個工作天前接納有關通知。
REO-FCR(功能界別選民(團體)更換/代替獲授權代表通知書) |
註:以上內容只作一般參考。如需更詳盡資料,請查閱《立法會條例》(第 542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 章)及有關的附屬法例。有關法例可在互聯網址:www.legislation.gov.hk中找到,及在政府書店網站( www.bookstore.gov.hk)或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