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合资格人士
欲查阅个别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当然委员的登记资格详情,请按下列连结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
教育界 |
工程界 |
法律界 |
医学及卫生服务界 |
社会福利界 |
立法会议员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 |
登记方法
申请登记的资格
你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 你符合有关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登记资格(欲知登记资格详情,请参阅上述合资格人士的部份);
- 你必须已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或符合资格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并已申请作出如此登记(你可按此参阅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资格;及
- 你没有丧失登记为当然委员的资格(你可按此参阅有关丧失登记资格的说明)。
注意事项
- 所有符合资格的当然委员均须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交登记表格,并由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裁定有关的登记申请是否有效。当然委员在提交登记表格时,须载有一项「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声明,并由该人签署,该表登记可视作有效。
- 一般而言,各界别分组中担任「指明职位」的人士(即「指明人士」)可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惟在以下情况下,该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关团体内任职的人(即「指定人士」)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
- 指明人士没有资格登记为当然委员,包括:
- 他并未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或未有提交相关申请)就某地方选区登记为选民,或该人丧失资格就该选区登记为选民;或
- 他属任何以下身分:
(a) 依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所指的提名而任命的主要官员;
(b) 政府的首长级人员;
(c) 政府的政务主任;
(d) 政府的新闻主任;
(e) 警务人员;或
(f) 任何其他以其公职身分担任指明职位的公务员;或 - 该指明人士身兼多于一个指明职位,但不适用的界别分组(即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及港区人大代表及港区政协委员界别分组)除外。
- 当然委员或担任指明职位的人士不能同时成为以提名或选举产生的委员。指明人士在不再担任有关指明职位后,将当作已辞去选举委员职位。每人只可登记为一个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
- 所有的港区人大代表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皆为选委会的当然委员,有关的登记安排由香港友好协进会有限公司统一协调,登记安排如下—
- 若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同时担任其他界别分组(“指明界别分组”)(即非「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界别分组」)的「指明职位」,他则只可登记为该指明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而若其出任多于一个非「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界别分组」的「指明职位」,则他可选择出任其中一个指明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并可按规定就其馀的指明界别分组指定一名代表作当然委员(此安排不适用于法律界及立法会议员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议席);及
- 若合资格登记为当然委员的港区人大代表或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数目总和,在扣除根据(a)段登记为指明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的数目后,超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界别分组」获配的190个席位,则该等港区人大代表或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可选择在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当然委员。若有港区人大代表或港区政协委员根据本段选择在其他界别分组登记,则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数目会相应增加,而该界别分组以选举产生的委员名额则相应减少。在港区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委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委会任期内,在各界别分组中的当然委员,及以提名或选举产生的席位数目维持不变。
丧失登记资格
-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况,即属丧失登记为当然委员的资格:
-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不论如何称述),但并未 —
- 服该刑罚或主管当局用以替代该项刑罚的其他惩罚;或
- 获赦免;
- 在提交登记表格当日,正在服监禁刑;
- 在不局限a段的原则下,在提交登记表格当日前的5年内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 在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的情况下作出舞弊行为或非法行为;
-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II部所订的罪行;或
- 《区议会条例》(第547章)附表4A第7条或《选管会规例》所订明的任何罪行;
- 当其时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或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武装部队的成员。
- 在不损害《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第13(1)(c)条的原则下,任何人如在提交登记表格当日前的5年内有以下情况,亦即丧失登记为当然委员的资格—
- 该人因拒绝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据法律离任,或丧失就任的资格;或
- 该人被按照任何法律宣告、宣布或裁定为—
- 违反指明誓言;或
- 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就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登记而提出的上诉
详情请见《选举委员会(上诉)规例》(第569章,附属法例A)第4A条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资料用途
协进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你在本表格内提供的个人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夹附的证明文件(如适用)会被选举事务处用作与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登记及选举有关的用途。协进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你在本表格内提供个人及其他资料纯属自愿。然而,如协进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你未能提供足够及正确的资料,选举事务处可能无法处理本表格的登记申请。如有需要,选举登记主任在拟备选举委员会委员登记册时,可要求某团体、公共主管当局或任何其他人提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你的个人资料作核对之用。如果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裁定有关人士有资格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有关人士在本表格所提供的姓名会列入选举委员会委员登记册,供指明的人查阅。
资料转介
本表格所列明的资料可能会被选举事务处提供给其他获授权部门/组织/人士,按有关条例及/或附属法例用作与选民登记、选举及所有相关的用途。
索阅个人资料
索阅个人资料及查询如欲索取及/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及其他有关资料,请以书面向选举登记主任提出要求(地址: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任何人如未事先徵得资料当事人的明确同意,而将在此表格内填报的个人资料用作上述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即有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486 章)。
选举通讯语言选择
一般情况下,选举事务处均会以中、英双语与选民通讯。你的语言选择是为方便候选人在选举期间能以你所选择的语言与你通讯。如果你不填写该部分,本处会假设你选择以中文通讯。
注:以上内容只作一般参考。如需更详尽资料,请查阅《立法会条例》(第 542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 章)及有关的附属法例。有关法例可在互联网址:www.legislation.gov.hk中找到,及在政府书店网站( www.bookstore.gov.hk)或政府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