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

更换获授权代表

团体投票人的管治单位可不时更换其委任的获授权代表。新的获授权代表必须已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你可按此参阅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资格),及该人必须与该团体有密切联系,例如:为该团体的成员、会员、合伙人、高级人员、人员或僱员。获授权代表不可:

  1. 丧失登记为获授权代表的资格;或
  2. 获多于一个团体/投票人委任。

如何更换获授权代表

申请表格

  • 填妥下列表格,并在有关功能界别或界别分组的投票日期至少14天前送抵本处
  • 在特殊情况下,如获授权代表去世、患重病、在身体上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选举登记主任可在有关投票日期至少三个工作天前接纳有关通知。
REO-SSR(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 (团体) 更换/代替获授权代表通知书)

注:以上内容只作一般参考。如需更详尽资料,请查阅《立法会条例》(第 542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 章)及有关的附属法例。有关法例可在互联网址:www.legislation.gov.hk中找到,及在政府书店网站( www.bookstore.gov.hk)或政府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