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

个人选民

合资格人士

欲查阅个别功能界别的登记资格详情,请按下列按钮:

乡议局
工程界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会计界
法律界
教育界
医疗卫生界
社会福利界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登记方法


申请登记的资格

你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登记成为功能界别的个人选民:
  1. 你符合有关功能界别的登记资格(欲知登记资格详情,请参阅上述合资格人士的部份);
  2. 你须已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或符合资格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并已申请作出如此登记(你可按此参阅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资格);及
  3. 你没有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你可按此参阅有关丧失登记资格的说明)。

注意事项

如你同时符合资格登记在乡议局功能界别及其他功能界别,你则只能登记在乡议局功能界别,而不能登记在其他功能界别。

如你同时符合资格登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功能界别及其他功能界别(乡议局功能界别除外),你则只能登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功能界别,而不能登记在其他功能界别。


丧失登记资格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资格登记为个人选民:

  1.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及事务;或
  2. 任何武装部队成员。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资料用途
你在申请表格内提供的个人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你所夹附的证明文件(如适用),会被选举事务处作与选民登记及选举有关的用途。你在申请表格提供个人及其他资料纯属自愿。然而,如你未能提供足够及正确的资料,选举事务处可能无法处理你的登记申请。
如有需要,选举登记主任在拟备选民登记册时可要求任何订明团体及/或公共主管当局(包括但不限于入境事务处、民政事务总署、房屋署及香港房屋协会等)提供你的个人资料作核对之用。如选举登记主任决定你有资格登记为选民/投票人,你在表格提供的姓名会列入选民登记册,供市民查阅。

资料转介
你所提供的资料可能会被选举事务处提供给其他获授权部门/组织/人士,按有关条例及/或附属法例用作选民登记、选举及所有相关的用途。

索阅个人资料
如欲索取及/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及其他有关资料,请以书面向选举登记主任提出要求(地址: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任何人如未事先徵得资料当事人的明确同意,而将在此表格内填报的个人资料用作上述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即有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选举通讯语言选择

一般情况下,选举事务处均会以中、英双语与选民通讯。你的语言选择是为方便候选人在选举期间能以你所选择的语言与你通讯。如果你不填写该部分,本处会假设你选择以中文通讯。


注:以上内容只作一般参考。如需更详尽资料,请查阅《立法会条例》(第 542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 章)及有关的附属法例。有关法例可在互联网址:www.legislation.gov.hk中找到,及在政府书店网站( www.bookstore.gov.hk)或政府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有售。